在市场监管部门大部分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货值金额作为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事实基础,因此必须清楚货值金额如何计算。本文,笔者从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发,谈谈对市场监管各领域货值金额计算的认识。一、市场监管领域对货值金额计算有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产品质量法》相对于市场监管其他领域的实体法律规定而言,具有基础性、一般性地位,在其他特殊产品领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货值金额的计算应当适用本条规定。标价是价格法规所规范的行为。根据当前尚未失效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颁布)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即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由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对第七十二条的阐释也认为,标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价格表、价格签或其他标价方式表明的产品的销售价格。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货值金额的计算需要根据涉案产品的标价来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法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标价具有公开、公示表明产品价格的作用,能为一般人或者不特定交易对象不需询价即可得知,因此货值金额只能以标价而不能是售价或者其他的什么价格来计算。二、标价与售价等不一致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涉案产品可能会出现标价与实际售价不一致的情况,具体表现在:根据发票等票据查实已经售出的涉案产品为A价,尚未售出的涉案产品为B价,出现了两种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之间关于如何计算货值金额就会产生分歧。观点一:发票等票据能直接证明涉案产品实际售出的价格,是当事人认可的、实际执行过的价格,票据作为载体也是价格的一种标示方式,发票价格应该更具有真实性,应将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全部按照发票价格计算货值金额。观点二:未售出产品标价与实际售出价格不一致,那么就要分段计算,未售出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标价计算,已售出产品的货值金额按照售价计算,然后相加即可得到涉案产品全部的货值金额。观点三:《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货值金额以标价计算,标价就是标价,而不是售价或者其他的什么价格。发票记载的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是售价,而非标价,发票等票据也非价格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价形式,其不具有向交易对象公开展示产品价格的作用,不能将标价扩大解释为售价。因此,未售出产品标价与实际售出价格不一致,只能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未售出产品的标价计算未售出产品和已售出产品的货值金额。在此,笔者认同观点三。三、商标侵权领域违法经营额该如何计算?违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和货值金额只是不同时期立法语言的不同,在实质上并无任何区别。《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该条规定得不够清晰具体,并没有对各项价格之间产生冲突时适用哪种价格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解释解决了商标侵权乃至知识产权执法领域违法经营额的计算问题,已售出的按照售价计算,未售出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与前文观点二相符。由于商标侵权案件可能会涉及涉刑移送问题,笔者认为,商标领域执法过程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分段计算商标侵权涉案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宜。四、食品安全领域货值金额该如何计算?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为食品安全领域货值金额的计算指明了方向。该意见指出,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上述规定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存在一些瑕疵。如先规定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又规定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在这些价格中,销售单记载的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合同记载的价格为协议价格,其实也为实际销售价格,价签则是标价,销售单、合同价格与价签价格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一样,该意见也没有对各项价格之间产生冲突时适用哪种价格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上,该意见为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不及法律、法规、规章,因此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如遇到已售出产品的价格与未售出产品的标价不一致的情况,建议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统一以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五、市场监管其他领域货值金额该如何计算?药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货值金额的计算作了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一脉相承,并无不同,仍以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为原则,无标价则以市场价计算货值金额。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的法规未对货值金额的计算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货值金额。特种设备等其他不涉及货值金额的领域,则不必考虑相关问题。作者 | 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支队 朱翔宇来源 | 中国品牌与防伪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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